编者按:此消息2019年3月8日发布后,张裕股票遭遇连续两天的较大跌幅。如图。

 

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张裕?B 公告编号:2019-临?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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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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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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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 6?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对本公司下发的《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号)、《关于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以及《关于对周洪江、曲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上述监管函件的原文?

(一)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商标、专利权属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我局已于 2010?年作出《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对于新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截至 2018?年底,“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仍未解决;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外,2010?年底前由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注册的“爱斐堡”系列防御商标等仍未变更注册手续。

编者附:?2010?年《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相关内容:

【商标使用权方面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1997年股份公司成立时,张裕集团与股份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张裕等商标由股份公司无限期、独占使用,股份公司按相关商品销售额的2%支付集团商标使用费,同时约定集团所收到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商标及使用商标的产品。截至2010年6月,股份公司累计向张裕集团支付了46,827万元商标使用费,集团公司几乎未发生广告费支出。张裕集团收取了大额商标使用费却对商标的维护没有做出任何贡献,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检查中发现张裕集团于2009年注册了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上述商标由上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创立,完全有条件由上市公司进行注册,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后特许给公司使用,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同时,张裕集团1997年以后注册的商标没有与上市公司另行签订使用合同,但仍由上市公司参照1997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即每年支付相关商品销售收入的2%给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另外,公司与张裕集团1997年签订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公司支付张裕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于每个公历年6月30日前一次支付,而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而是按季度或月份进行支付。

整改要求:你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上市公司与张裕集团的商标权属纠纷问题,争取早日将张裕等商标注入上市公司,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对于新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将商标注册人由张裕集团变更为上市公司;在商标变更手续完成之前,不得向张裕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商标使用费,不得提前支付。】

2、2011?年以来,张裕集团将注册商标授权你公司无偿使用,将申请专利授权你公司有偿或无偿使用。对于无偿使用的商标、专利,你公司均未与张裕集团签署许可使用合同。除部分商标与“张裕”商标无法剥离外,其余商标、专利均有条件由你公司进行注册或申请,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或申请后特许你公司使用,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

3、你公司未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张裕集团承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每年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经查,2013?年至 2017?年,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承诺。你公司未在 2013?年至 2017 年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0〕12?号 )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8〕29?号 ) 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号 ) 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 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与张裕集团协商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张裕”等商标、专利归属问题,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完整披露张裕集团自 2013?年以来承诺履行情况。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关于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每年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经查,2013?年至 2017?年,你公司未严格履行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 第六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明确承诺履约方式及时限、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履行承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周洪江、曲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洪江、曲为民:

近期,我局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股份或公司) ?商标、专利权属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检查发现张裕股份未完整披露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张裕集团承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每年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经查,2013?年至 2017?年,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承诺。公司未在 2013?年至 2017?年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号 ) 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 第八条的规定。

对于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周洪江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曲为民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周洪江先生、曲为民先生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持有疑义,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整改措施

上述相关责任方将按照行政监管函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 2019 年 4 月 6 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